根据《工会法》有关规定,在特定节庆日和对特定工会会员群体进行补助性慰问,是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,也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,关心群众生活,给会员送温暖、办实事、做好事的重要工作内容,是学院党、政、工组织关心、爱护广大工会会员的具体体现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慰问活动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工会职能和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慰问原则及对象
(一)慰问原则:以关心、解决学院工会会员特殊困难为目的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规范原则。
(二)慰问对象:学院工会会员
二、慰问类别
(一)节庆日慰问
(二)结婚、生育慰问
(三)生病住院慰问
(四)工会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
(五)离会人员慰问
(六)因病、因灾致困慰问
(七)因公致伤慰问
三、慰问内容及程序
(一)节庆日慰问
在元旦、三八节、教师节等节庆日,酌情进行慰问。
(二)结婚、生育慰问
工会会员结婚、女会员结婚和生育,向本人表示祝贺,慰问金500元。
(三)生病住院慰问
工会会员生病住院,慰问金500元。
(四)教职工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
工会会员去世,慰问金1000元;工会会员直系亲属(限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去世,慰问金500元。
(五)教职工退休慰问
工会会员退休离岗,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,发放价值1000元以内纪念品。
(六)因病、因灾致困慰问
对于因患重大疾病(或长期重病)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、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会会员,酌情进行慰问。
(七)因公致伤慰问
会员因公致伤的,慰问费500元。
四、其他
居住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慰问对象,由院工会牵头安排慰问人员前往现场慰问;居住地在市区以外的慰问对象,一般不派员现场慰问,只发慰问金。
五、本办法自2020 年1月起施行,由院工会负责解释。院工会慰问费超出学校工会下拨部分,由学院代管经费支出,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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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6月20日